7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在资质方面,除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在业务范围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超出法律和监管制度规定以及监管机构批准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产品和保险销售人员均要进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
对于销售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针对保险销售中广被诟病的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确保保险销售宣传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未超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合法经营资质所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二)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
(三)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四)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五)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规定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费率的费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时点等信息。
同时,前款公告的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起始时点经过后,除具有合法合理理由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告内容停售相应保险产品或者调整相应保险产品价格。
此前,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热衷于使用社交平台发布保险相关产品,并配之相关宣传内容,但这些内容并非均出自官方。《管理办法》也规定,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者调整价格。
在保险销售中,《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例如,保险机构要充分“了解客户”,包括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等。在销售活动中,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对于售后行为,《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例如,在回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与投保人进行答问,不得有误导、欺骗、隐瞒等行为,并如实记录回访过程。
近几年来,“代理退保”黑产事件频发,《管理办法》则明确,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应当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细化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优化退保流程,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却条件。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上披露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并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后,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办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